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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史上的客家 “四首”——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作者:齐齐哈尔诗词网
日期:2019-11-21 0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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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梅州市公安文联副秘书长、广东省地方志专家罗雄

地处粤东北的广东梅州,是闽粤赣边区域中心,山清水秀,物产丰富,530多万客家人聚居在这里,被誉为“世界客都”。梅州自南齐时设程乡,至五代十国南汉亦即后晋时期升为敬州,为州治之始设,至今已有1074年,后又有嘉应州、府和梅县地区等称谓。千年古邑梅州历史悠久,人文底蕴深厚,民风淳朴,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十大最具安全感城市之一,素以“文化之乡、华侨之乡、足球之乡”美名远播海内外。梅州全境均属中央苏区县,客家儿女坚守革命传统,红色基因代代传承。历史上客家人素来有着大包容大气魄,又不屈不挠敢为人先,故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由于客家文化的滋养,人文蔚起英才辈出。这里,就有世界客都梅州在中国警史上的“四首”。

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警察的历史源远流长。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在我国,警察行为的历史萌芽可追溯至夏商时期,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更为先进的封建统治制度,并在县乡两级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治安机构——亭,专司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之职。历史不断发展,至近现代西风东渐,类似警察事务的机构在中国产生了极大变化,诞生了新的警政机构和警察。

那么,中国的警察机构究竟具体始于何时?到底又是谁首创?从现存的文史资料考据,按照时间先后来看,应首推客家人黄遵宪在湖南长沙创立的湖南保卫局。

中国警史上的客家 “四首”——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剑英图书馆藏书《湖南保卫局章程》

黄遵宪(1848--1905),字公度,晚清爱国诗人,杰出的外交家、政治家、教育家,嘉应州(今广东梅州市城区下市角)人。

中国警史上的客家 “四首”——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黄遵宪画像

黄遵宪早年曾呕心沥血写成《日本国志》,书中就有论及警察职务之语:“在保护人民:一去民害、二卫民生、三检非违、四索犯罪……”还有他在任职欧美外交官时,非常留心欧美先进制度,特别对司法、警察体制,格外深入研究,故又有云:“余考欧洲警察之制,大抵每一万户则设一分署,一分署有警察数十人,其在通都大邑,广衢要路,则持棍而立者,远近相望,呼应相通……”这是有据可考的中国近代最早出现“警察”一词的时间和书籍,亦足见黄遵宪建立警察机构的思想形成颇早。

中国警史上的客家 “四首”——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剑英图书馆藏书《日本国志》

清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黄遵宪抵任湖南长宝盐法道,兼署湖南按察使。是时,恰逢湖南巡抚陈宝箴推行新政,试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改良中国的封建政体。因此,黄遵宪的变法思想如逢和风春雨,他便劲头十足地辅佐陈宝箴推行新政。他提出了一套“地方自治”的理论及种种改革措施。他提倡“分官于民”,改革封建官制,建立地方议会制度;他并且认为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必须仿效日本和西方近代国家的警察局而建立起保卫局,以保证改革措施的推行。黄遵宪在海外任职外交官十多年,亲身接触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现状和文化,见识多、涉猎广,加之他有强烈的爱国主义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中国的变法自强充满信心。因此,湖南巡抚陈宝箴委依殷切,借重诚恳。

由黄遵宪亲自负责规划及主持的新政规定要务有十二项:一、保卫局;二、迁善所;三、整顿刑狱;四、课吏馆;五、时务学堂;六、武备学堂;七、南学会;八、湘报馆;九、团练;十、矿务;十一、内河小轮船;十二、湘粤铁路。上述新政规定要务十二项中首推保卫局,即警察局。黄遵宪将拟定的《保卫总局章程》刊登在《湘报》上,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得到维新派的大力赞扬,也得到开明官绅的认同。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九日(1898年7月27日),湖南保卫局正式成立,由此,中国首个警政开始运行。

从梅州市剑英图书馆典藏的黄遵宪制订的线装《湖南保卫局章程》(四十四条)可知,章程还分《巡查长职事章程》、《用人章程》》等等。里面对保卫局的职能、机制、职责、纪律及巡警的条件等等,都一目了然,便于操作。首条阐明保卫局的性质是“官绅商合办”。第二条阐明职能是“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往下提出机构设置“于长沙府城中央,设总局一所,城中分东西南北,设分局四所,城外设分局一所,共分局五所,每所辖小分局六所,共设小分局三十所” 。充当警员的条件有七条:“一须年在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者;二须曾经读书识字,粗通文理者;三须身体强健,能耐劳苦者;四须性质和平,不尚血气者;五须有保人;六须考验;七不准以曾经犯罪之人充当。”章程还规定了警员的具体职责九条,以及“两不许”、“七不准”的纪律和奖惩制度,又详细制订了总局、分局和小分局的办事程序及各级人员的薪酬等等。 “警视之职,以备不虞,以检非为。总局以外,分区置署。大凡户数二万以上。设一分署。六十户巡以一人。司者持棒巡行,计科受代。皆有手札,录报于局长。余考其职,盖兼周官司救、司市、司暴……修闾氏数官之职。后世惟北魏时设候官,名曰白鹭,略类此官。西法之至善者也。”由此可见,黄遵宪的警政理论其时已较为成熟了。

中国警史上的客家 “四首”——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湖南保卫总局用人章程

三个月后,黄遵宪建立保卫局因戊戌变法失败而被迫裁撤,更名为保甲局。尽管如刚诞生的婴儿便夭折,但国史《清史稿·本传》明确记述:“黄遵宪……于是略仿西欧巡警之制……”由诸多史实可证,我国近代之警察制度,始于光绪廿三年(1897年),而后才逐渐在全国各地建立。

黄遵宪首创了中国警政,湖南保卫局应是中国警察的前身,首开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故黄遵宪在学界被公认为近现代中国警察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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