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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福儿、黄学禄、林秀丽、黄志勇、王充茂、泉州市环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作者:齐齐哈尔诗词网
日期:2020-01-25 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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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福儿(身分证号码3504271975****1015)、黄学禄(身份证号码3505001966****1050)、林秀丽(身份证号码3505001968****1524)、黄志勇(身份证号码3505211982****6579)、王充茂(身份证号码3505091974****5070)、泉州市环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柯孙松与被告吴福儿、黄学禄、林秀丽、泉州市环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勇、王充茂、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福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柯孙松借款3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学禄、林秀丽、泉州市环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勇、王充茂、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吴福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福儿追偿;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被告吴福儿、黄学禄、林秀丽、泉州市环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勇、王充茂、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蒋正伟

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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