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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庐山多名游客遭雷击,3人轻伤2人重伤!伤者称像被刀插身体

作者:齐齐哈尔诗词网
日期:2020-10-30 1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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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庐山风景区内多名游客遭雷击事件近日引发关注。据庐山管理局8月9日发布通报,事件中有5名游客受伤,目前2名重伤游客仍在进一步治疗。庐山游客服务中心向南都记者表示,目前事发景区正常开放。有律师表示,雷击为景区难以预见和避免的不可抗力,若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担责。

事件:游客突遭雷击5人受伤,2人重伤

据庐山管理局新闻中心8月9日下午通报,8月7日12时10分,庐山仙人洞景区出口处突遭雷击,有游客受伤。庐山景区现场工作人员随即开展救援,伤者被送至庐山人民医院紧急救治后送往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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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经确认,就医检查的游客中有5名游客受伤,3人轻伤2人重伤,重伤者为来自山东省淄博市的一对母女。目前,两名重伤游客正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九江市妇女儿童医院进一步治疗,轻伤游客已无大碍,正留院观察。相关部门正积极处置后续事宜。

通报称,雷击事件发生后,景区管理部门立即关闭锦绣谷、仙人洞景区并疏散游客,预防雷击事件再次发生。

“一声巨响,雷响之后,我就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雷击事件的亲历者之一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其妻汪女士是伤者之一,汪女士表示,雷击发生时,感觉身上都麻了,“(伤口处)像被刀插进去一样”。

当地媒体报道,8月7日上午,李先生一家四口和多名游客都在仙人洞附近避雨,到11时30分左右,雷雨尚没有停的迹象,于是大家冒雨前行。李先生表示,事发当时,他们正好处于树下。南都记者从多张现场图片中看到,事发地仙人洞附近的一棵树的树干上有明显被劈开的痕迹。

据江西省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李峰介绍,根据伤者身上的伤痕和症状,结合当时情况,考虑为雷击伤和电击伤。

现状:景区正常开放,事发前一周同景区曾因雷击起火

被称为“避暑胜地”的庐山风景区如今正是旅游旺季,而仙人洞为庐山著名景点之一。8月9日下午,一名正在庐山旅游的游客告诉南都记者,今天庐山天气晴好,雷击事发地周围树木较多,游客众多。

江西庐山多名游客遭雷击,3人轻伤2人重伤!伤者称像被刀插身体

8月9日下午,庐山管理局旅游局和庐山游客服务中心均向南都记者确认,目前庐山风景区仍然正常开放。庐山游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游客仍可正常前往事发地所在的锦绣谷和仙人洞景区。

庐山管理局旅游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游客被雷击受伤属于意外事件,目前景区各大景点都在开放中,未受事件影响。他也表示,夏季雷雨频发,景区会在雷暴天气来临前发布气象预警,景区内多地设有“注意雷击”的指示牌等。同时他建议,为防雷击危险,游客勿在雷雨天前往庐山另一著名景点五老峰。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此次雷击伤人事件仅一周前,庐山刚发生一起雷击起火事件。7月31日14时左右。庐山市石门涧龙首崖景区遭遇雷击后引发森林火灾,起火原因初判为雷击火,起火地点位于悬崖峭壁,周边无任何重要设施。

延展:若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无需担责

游客在旅游景区遭遇雷击,景区是否应承担责任?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告诉南都记者,一般情况下,如果景区和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游客在旅游景点正常旅游时突遭雷击事故,属于景区和旅行社难以预见和避免的不可抗力,所以后两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张新年表示,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天气状况不好、甚至出现雷暴雨天气仍继续游玩,其本人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各方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综合旅游的行程安排、遭遇事故的原因、遭受的损失因素等,再依法酌情判定。”张新年表示。

司法实践中,不乏有游客遭遇雷击后将旅游景区告上法庭的例子。

江西庐山多名游客遭雷击,3人轻伤2人重伤!伤者称像被刀插身体

被雷击中的树。

2011年4月15日,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法院对2010年7月13日发生在石林风景区雷击致人死亡的两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由被告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补偿因两名游客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的25%,分别为9.4万余元和7.8万余元。

判决显示,2010年7月13日,郑小娟等7人到石林风景名胜区旅游,当天下午,郑小娟、曹满聪在一景点的石头下避雨时,不幸遭遇雷击,二人当场死亡。云南省雷电中心出具的雷电灾害调查报告认为,此次雷击事件是因直击雷导致游客伤亡,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事件发生后,被告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分别支付二人的亲属各70000元费用。

法院认为,该案的直接原因是突发的自然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石林风景名胜区的安全防范设施与措施等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事发当天,该风景区在接到石林县气象局通知后便及时通过广播的方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保护现场,积极参与事故的处理并垫付相关费用。故此次事件中,被告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判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张新年告诉南都记者,“补偿”和“赔偿”是两个概念,“补偿”,即表示在法律上并无过错。而“赔偿”指有过错并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采写:南都记者 詹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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