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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代婚姻礼仪及由来:合二姓之好,君子重之,聘为妻,奔为妾

作者:齐齐哈尔诗词网
日期:2019-12-09 06: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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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礼记.内则》中有:“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聘,既婚礼中的纳征

白居易诗歌井底引银瓶中也曾提到过“聘则为妻奔是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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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底引银瓶》的序是“止淫奔也”,以一个女子的口吻写成。

那女子只是说,私奔以后就会被对方家里看不起,以自身的遭遇警戒年少的女孩子,倒并没有说自己的丈夫看不起她当年的这种行为。

班固 《白虎通·嫁娶》的「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就是说的这个意思。

在古代法律以及礼教中,妾只不过是丈夫的一个生育后代的工具,所谓「妾者,接也。以贱见接幸也。」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义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对于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并不具有母亲的地位,更没有家长的地位。相反她是处在家长的权威之下。

《仪礼.丧服.子夏传》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也就是说妾对于妻子要像妻子对待公婆一样的恭顺。

◆◆宁为贫妇 不为富妾◆◆

在其律法中都规定妻如殴伤妾可以减罪二等。相反妾殴妻就要加罪一等。

妻要经过正式而烦琐的程序聘娶,所谓「聘则为妻」。

娶妾无须正式的程序,可以是陪嫁、随嫁或是买来的女奴。「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意指妾母家和夫家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双方并无「合两姓之好」的亲戚关系。

因为来源不同,理论上妾永远不得升到妻的地位。所以才有「宁为贫妇,不为富妾」的俗谚。

以妾为妻在古代一直是当作重大问题来对待的。如《谷梁传.僖公九年》载公元前651年诸侯葵丘之会的盟约就有一条规定「勿以妾为妻」。此后的法律对于以妾为妻都是作为犯罪处理的。其中清代的法律,《大清律•户律•婚姻》明文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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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小儿女们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合二姓之好:昏礼◆◆

我们经常说的婚嫁需遵循“三书六礼”。

从《仪礼·士昏礼》可知,士娶妻,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等六个主要仪节,称为“六礼”。

“三书”指在“六礼”过程中所用的文书,包括聘书、礼书和迎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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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礼中的前五个仪节都比较简单,核心内容是议定婚姻。

“纳采”,后世称为“提亲”,采是采择、选择的意思,是女方谦虚的说法,意思是自家女儿不过是聊备男家选择的对象之一。男家先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得到允诺后,就派使者到女家致辞,并送上礼物,雁。女家若同意议婚,就收纳其礼物。

这里有几个重点,

首先,古代议婚,男女双方一定要通过媒人、使者来交接,而不能彼此直接接触,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男女草率苟合,因此郑玄《士昏礼》注说是“皆所以养廉耻”。《诗经·齐风·南山》说“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可见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风气,也是东方女子讲羞涩的表现。反之,如果男女私定终身,就会受到家庭和社会的耻笑,《孟子滕文公下》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践之”。

其次,「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济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意指婚礼是继宗传代大事,所以要经过种种的程序,以示郑重。而且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等五个仪节,都在女方的祢庙(父庙)举行,并且要像侍奉生者一样,在祢庙为父亲的神灵设坐席以及供凭依的几,含有听命于宗庙的意思,也都是尊重其事的表现。

第三,除纳徴之外,在六礼的其它五个仪节中,男家使者带往女家的见面礼物都是雁,这原本来可能是一种相沿而来的习俗,但儒家对此也注入了新的礼义。《白虎通》说:“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使古老的习俗有了新的象征意义。

雁者,按时迁徙,飞行有序,一生一偶

因此大雁既是信守约定的象征,也是忠贞不渝的象征。

古人嫁娶之时,男方赠予女方一对雁作为聘礼,是借此表达与对方白头偕老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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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采礼毕,使者出庙门,但并不回家,稍后再次进入女家之门“问名”,即询问女子母亲的姓氏,以了解对方的血缘关系,避免出现同姓婚配的情况。同姓相婚,子孙不能蕃息昌盛。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郑叔詹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昭公元年,子产说:“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是以君子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避免同姓婚配、近亲繁殖,是为了保持族群的优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姓氏”在现在我们是放在一起讲的一个词语,但在早期,“姓”和“氏”并非合在一起的词语。

最初,“姓”和“氏”并不相同,“姓”产生较早,是母系社会的产物。而“氏”是姓的分支,产生较晚,是父系氏族社会的产物。所以“姓”字是女字旁。用今天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古人的姓代表氏族的血统,即同一姓者必然有同一女性始祖

从先秦文献来看,同姓不婚已经成为周代社会的婚姻法则,娶同姓为妻是违反礼制的行为,要受到舆论抨击,这里有一个十分著名的例子。鲁哀公十二年夏五月甲辰,昭公的夫人孟子卒。孟子姓吴,照理应该称“吴孟子卒”,可是,《春秋》却写作“孟子卒”,原因何在?《左传》说,“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公羊传》、《谷梁传》也都说是“讳娶同姓”。意思是说,吴国是周太伯的后裔,与鲁国是同姓之国。昭公违反了“娶妻不娶同姓”的规定,娶吴孟子为夫人,是失礼的行为。出于为尊者讳的考虑,所以隐去“吴”姓,只称“孟子”。孔子提到这件事也非常生气,说“君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论语·述而》)

男家得知女子姓氏后要占卜,如果得到吉兆,就派使者到女家通报,称为“纳吉”。主人闻讯后谦虚地回答说:“小女不堪教育,恐不能与尊府匹配。但既已占得吉兆,我家也同有这吉利,所以不敢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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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徴相当于后世的订婚,徴是成的意思,双方的婚姻关系由此确定。纳徴时致送的聘礼一般是帛等丝织品、鹿皮等,数量取双忌单,这个环节也相当于现在的彩礼,最初并不指钱。

男家通过占卜选定了婚期,为了表示对女家的尊重,派使者到女家,请求指定婚期,这一仪节称为“请期”。女家主人谦辞说:“还是请夫家决定吧。”于是,使者将已卜定的吉日告诉女家。

亲迎,今称迎亲,是婚礼的核心。以上“纳采”等五个仪节都是由男方派使者到女家进行,而且都是在早晨行事;唯独亲迎是由新郎亲自前往女家,而且时间是在“昏”时(相当于傍晚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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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为什么要在昏时呢?这是有缘由的。古代“昏”是与“旦”相对的时间概念,指日没后二刻半(古人将一天的时间长度分为100刻,今天则分为96刻,一刻的长度很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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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梁启超、郭沫若等学者考证,昏时成婚,是上古时代抢婚习俗的孓遗,因为抢婚需要借助夜色的掩护。《易·睽卦》上九有这样一段文字:“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之弧,匪寇婚媾。”大意是说,有人夜行,见一豕伏在路中,又见一辆车,上面载着许多鬼,于是张弓欲射。仔细一看,不是鬼而是人,于是弛弓不射。再细看,不是寇盗,而是为婚媾之事而来的人。梁启超等认为,《睽卦》所记,实际上就是氏族时代的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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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抢婚的风俗消失了,昏时成亲的习惯却被保留下来了,而儒家则赋予了新的哲学诠释:新郎到女家迎亲,新娘则随之到夫家,含有阳往阴来之意,昏时是阴阳交接之时,所以说,“必以昏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郑玄《三礼目录》)新婿于昏时而来,所以叫“昏”(先秦文献写作“昏”,后世写作“婚”);新娘则因之而去,所以叫“姻”。这就是后世“婚姻”一词的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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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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